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 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 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 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对软件升级。
b) 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 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的处理;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4.5.24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5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 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或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删减。
4.5.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5.33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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